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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商法落地,对你我未必不是好事!

  • 发布:网销君
  • 来源:网络营销观察
  • 时间:2019-01-09 14:38

对于朋友圈的买卖不辨真假,对于各大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无奈,对于电商购物差评的睚眦必报......随着新电商法的落地,不敢期待从此消失,毕竟有些天不怕地不怕的,但是在风口浪尖隐匿一段时间也许是有可能的,那么新电商法都规定了什么?有什么样的威慑力呢?

新电商法都规定了什么?有什么样的威慑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已经三天了!很多电商从业者、代购、微商对这个新规的反应是“花样百出”的应对。

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从业者在四处寻觅法律漏洞。比如为了逃避对微商的识别监管,一些微商“画风突变”,用自己画得歪歪扭扭的图来代表以往的高真版摄影图片,甚至用外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

广大网友纷纷表示“笑疯了”。但是对于商家来说,这绝不是可以一笑了之的小事。还在一些想打擦边球的微商,还想在证据搜集上赌一把,在大数据等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恐怕逃过了支付上交易记录的审查,也不见得能躲过物流数据的监测。例如,若以微商代购非法盈利,必会频繁收发快递,相关数据联网可查,很难不露出马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想钻空子的心思不能有。

也还有一些从业者还存在观望态度,“亏本清仓”“抓紧囤货”是微商朋友圈常见的字眼。但是要注意,违法的电商行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电商法出台后,只要证据确凿、被认定违法,相关责任人必将接受法律制裁。

电商法落地后对个人代购、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下10点关乎到几乎所有互联网电商的从业者:

1:代购也需要登记纳税

在新电商法中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具体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躲避监管,一些代购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事实上,个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代购还有许多,包括“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

中消协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2:商家不能再删差评刷好评

对于商家来说,今后也不能删除差评和刷好评了。

以往,为了一个“好评”,卖家会大费周章,比如“超过50字评论加3张图好评加店主好友可以立即返现2元,追加评论后再返3元红包”。

而为了删除一个“差评”,有的店家会打“夺命连环电话”,玩命的与买家沟通修改中差评,甚至有的平台还可以删除、隐匿中差评。

在新的电商法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法律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3:捆绑运营搭售必须明示

捆绑搭售是一些OTA电商机构的“套路”,比如在购买飞机票时,默认被捆绑各类保险、接送机券、酒店优惠券、门票红包等。

此前很多消费者在购票时经常被“搭售”,原本是冲着优惠去的,结果一个不留意就被默认勾选了一堆附加选项,在付款后才发现贵出去好多。平台的这种没有明示的捆绑搭售行为,也要被禁止了。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商法》规定,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大数据杀熟被禁止

去年被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也在《电商法》中被提及。电商网站根据大数据实行“个性化推荐”时,则不能仅展示推荐的商品,也要将其他商品选项共同推荐给消费者,让买家平等选择。这就避免了一些电商或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利用“个性化推荐”当借口,为一些对价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荐价格较高的商品,而将同类型的低价商品进行屏蔽。

我们所熟知的在旅行、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在营销层面,这种行为属于一级价格歧视,也是许多商家都会利用到的价格机制。

但是根据大数据提供高价商品的“杀熟”行为今后就是违法的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押金退还不及时将被罚款

近期,超千万用户线上排队退还ofo小黄车押金,不少人还去到其线下办公地点现场办理,但都得到了“需排队”的回应;此前,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多个共享单车相继倒闭,不少用户表示押金“打了水漂”。

在《电商法》中,也对押金事宜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7: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电商法》中明确规定,未来平台将被强化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乘顺风车失联、被杀害;在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遇害等等,多个案例表示,许多消费者在平台遭遇侵害,平台欲撇清责任,但是今后都不可能了。

8:商家不得随意“砍单”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

有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

9: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0:按时交付的规定

每年的双十一买买买之后,卖家以发货量大为理由,延迟发货;或是快递以高峰配送时效受到影响而延迟送货。

不过明年的双十一可能就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

新规终于来了,看似更严格,但其实对企业未免不是一件好事:

1.朋友圈、电商网络平台也不再是一个“法外之地”了

企业商家的推广宣传一定要对内容负责。不宣传虚假、未经证实、粗制滥造的内容,另外也要注意:不要夸大宣传,讲究实事求是为宜。而且朋友圈推广更是禁止宣传伪劣、虚假的产品信息,后果很严重。

这对市场环境的净化是一大利好,而且诚实守信的企业商家得到了保护。

2.利于企业正常竞争,环境更加透明

此新规一出,必然会清理出去一大批不合规定的代购、微商,这对很多正规企业的正常合理合法的推广环境是大为有利的。

而且很多电商平台对于“评价”的管理更为严格了,这相当于是鼓励企业能够把精力放在产品和服务的打造上,而不是拼命刷好评这种不利于行业发展的非良性竞争形态。

总之,新规对我们企业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结起来就是,不管在什么渠道和平台,企业都要对言行负责、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感谢您的阅读,以上就是今天达内网络营销培训为大家带来的新电商法的相关内容,你都记住了吗?也希望你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切勿刀尖上舔血,好了,更多网络营销相关的内容尽在达内网络营销培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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